李伯言
李生伯言,沂水人,抗直有肝胆。
忽暴病;家人进药,却之曰:“吾病非药饵可疗,阴司阎罗缺,欲吾暂摄其篆耳。
死,勿埋我,宜待之。”
是日果死。
驺从导去,入一宫殿,进服冕,隶胥祗候甚肃。
案上簿书丛沓。
一宗,江南某,稽生平所私良家女八十二人。
鞫之,佐证不诬。
按冥律,宜炮烙。
堂下有铜柱,高八九尺,围可一抱,空其中而炽炭焉,表里通赤。
群鬼以铁蒺藜挞驱使登。
手移足盘而上。
甫至顶,则烟气飞腾,崩然一响如爆竹,人乃堕;团伏移时,始复苏。
又挞之,爆堕如前。
三堕,则匝地如烟而散,不复能成形矣。
又一起,为同邑王某,被婢父讼:盗占生女。
王即李姻家。
先是:一人卖婢,王知其所来非道,而利其直廉,遂购之。
至是,王暴卒。
越日,其友周生遇于途,知为鬼,奔避斋中。
王亦从入。
周惧而祝,问所欲为。
王曰:“烦作见证于冥司耳。”
惊问:“何事?”
曰:“余婢实价购之,今被诬控。
此事,君亲见之,惟借季路一言,无他说也。”
周固拒之。
王曰:“恐不由君耳。”
未几,周果死。
同赴阎罗质审。
李见王,隐存左袒意。
忽见殿上火生,焰烧梁栋。
李大骇,侧足立。
吏急进曰:“阴曹不与人世等,一念之私不可容。
急消他念,则火自熄。”
李神寂虑,火顿灭。
已而鞫状,王与婢父反复相苦。
问周,周以实对。
王以故犯论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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